办理指南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3日第390号令) |
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许可时限 |
1.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审。 3.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4. |
申请条件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5. |
办理材料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 2.质量手册(1份); 3.程序文件(1份); 4.典型检验报告(按申请的类别各1份); 5.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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