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
序号 |
填报要素 |
填报内容及要求 |
1.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第405号令)第十五条 |
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许可时限 |
1.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需补正、不予受理决定。 2.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
4. |
申请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5. |
办理材料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安检机构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5.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6.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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