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老灜府(天津)餐饮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老灜府(天津)餐饮有限公司的餐碟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6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餐碟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59号”。
二、天津老灜府(天津)餐饮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老灜府(天津)餐饮有限公司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6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饭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60号”。
三、神泉(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神泉(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凉菜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6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凉菜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72号”。
四、天津自贸试验区老城街面馆。
2021年6月11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老城街面馆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6月11日抽检的该批次饭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5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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