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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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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自贸试验区占岐餐饮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占岐餐饮店的粥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7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68日抽检的该批次粥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63号”。

    二、天津自贸试验区占岐餐饮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占岐餐饮店的餐碟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7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68日抽检的该批次餐碟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62号”。

    三、天津自贸试验区旺春餐饮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旺春餐饮店的云吞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6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61号”。

    四、天津自贸试验区旺春餐饮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旺春餐饮店的拌面碟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6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76号”。

    五、天津自贸试验区客满座餐饮店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客满座餐饮店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7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68日抽检的该批次汤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57号”。

    六、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烧两煮餐厅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烧两煮餐厅的中饭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7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68日抽检的该批次中饭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70号”。

    七、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烧两煮餐厅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烧两煮餐厅的小饭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年6月8日抽检的该批次小饭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71号”。

    八、天津自贸试验区麻师傅川香居麻辣香锅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麻师傅川香居麻辣香锅有限责任公司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6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继续使用202169日抽检的该批次饭碗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6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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