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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的通知
各申请人: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申报企业名称需要作出承诺。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发的《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式样公示,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和涉及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需要填报《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
二、填报方式
(一)线上登记。《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已植入网上登记系统,可与企业登记材料一并签署登记。通过网上申报登记的企业,无须单独填写承诺书。
(二)线下登记。通过窗口申报登记的,需要按规范要求填报《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
三、填报要求
《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适用于新设立市场主体和变更名称市场主体。
(一)新设立市场主体承诺书:“企业名称”栏填报拟设立企业名称和名称告知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设立”。“承诺人(签字/盖章)”栏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二)变更名称市场主体承诺书:“企业名称”栏填报变更后企业名称和名称告知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据实填写,“承诺人(签字/盖章)”栏填写变更前企业名称并盖章。
名称申报承诺风险自担,制作书式承诺书为方便后期争议时调取证据使用。从即日起,线上登记的,承诺书由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落款,随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在电子签署时确认。线下登记的,请各申请人自行打印填写《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并将承诺书随其他登记材料一并申报。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附件:1.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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