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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报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
2020-08-12
来源: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内个体工商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credit.scjg.tj.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http://www.gsxt.gov.cn)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9年度继续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先注册联络员后再行登录,登录采用发送短信验证码方式填报年度报告。上年度已经注册联络员信息的,可以继续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示年报,避免失信法律后果。不按时报送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调整为“失信”,用红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各行政机关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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