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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稳岗补贴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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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32号)

      《市人社局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9〕1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3号)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他非企业参保单位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近两年年减员率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按照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条件

      1.保税区参保用人单位;

      2.申报时在本市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且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他非企业参保单位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裁员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裁员指解除原因为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人员);

      四、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注:1.材料表单内容机打,表格及其他复印件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核实单位性质,若性质为“企业”的,须截图打印企业基础信息的查询页面,并与申报材料一同提交;若性质为“非企业”的,无须打印此截图;

      五、 注意事项

      1、 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同一年度,用人单位只能享受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和3项稳岗补贴中的一项。

      3、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稽核中有问题的企业未足额补缴失业保险前不能申报;在监察部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有社会保险类投诉争议,未解决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

      4、 补贴年度减员率高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5、 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

      六、经办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向保税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

      2、保税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未通过审核的将结果和原因告知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的报新区人力社保部门;

      4、新区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经过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账户;

      六、资料申报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申报地址

      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区二楼人社局

      经办电话:849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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