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
二、补贴标准
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三、申报条件
保税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二)2018年度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三)吸纳就业能力强,申请时企业在岗职工不低于50人,稳岗压力较大;
(四)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16年和2017年连续盈利,2018年亏损且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下降幅度超过30%,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且恢复有望,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五)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注:补贴款可用于职工培训、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以下情况不具备申报资格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稽核中有问题的企业未足额补缴失业保险前不能申报;在监察部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有社会保险类投诉争议,未解决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
2.2018年裁员率高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机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4.财务指标不符合政策规定;
5.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五、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
2.2016至2018年度会计报表以及2019年1月至申报前一个月月度或季度相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补贴年度1-12月份《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
4.企业发展前景报告和稳岗措施及相关承诺;
注:1.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同一年度,用人单位只能享受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3项中的一项;
六、经办程序
1.企业向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提出申请,;
2.各区返还工作组按照企业申报条件,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通过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核对企业信用信息,推荐企业名单,报新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办公室;
3.未通过审核的将结果和原因告知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的报新区人力社保部门;
4.新区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组报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推荐的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市返还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用工、稳岗措施、纳税、诚信等情况进行复核。
5.复核通过的,市返还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定,根据各区返还工作组推荐情况,结合稳岗任务、企业经营和资金安排,统筹确定拟返还企业名单。
6.市返还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定后,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拟返还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返还企业,新区人社局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七、受理部门
天津保税区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组
办事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区二楼人社局。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九、联系电话:
84906412
附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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