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保税区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379号)以及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度保税区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二、评审服务机构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
三、评审政策
(一)2025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本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各申报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2025 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
(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 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 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家统一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除外)。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津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
(五)全市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公布2025 年度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5 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 9 月 22 日(星期一)18 时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 月 9 日(星期四)9 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 月29 日(星期三)18 时前完成,用人单位对于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系统修改再次提交的,应于11月5日(星期三)18时前将修改并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到业务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 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根据系统申报要求程序为:单位注册账号——个人注册并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提交——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报送评委会。
审核不通过退回至个人,个人重新修改后按上述流程再次提交,请个人和所在单位随时关注审核进度。
(二)申报时间
1、个人开始申报时间为10月9日
2、用人单位完成提交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29日18:00
3、单位修改后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时间截止为11月5日18:00
上述时间请各单位及个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便业务主管部门有充分时间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顺利报送评委会。
(三)申报专业及相应标准要求
申报人申报专业应为现从事专业,在附件2中找到与申报专业相对应评委会,根据评委会网站发布的评审要求和标准进行申报填写并准备佐证材料。
(四)学历资历要求
资历 学历 | 毕业及工作年限(中级) | 毕业及工作年限(高级) | 毕业及工作年限(正高级) |
大专 | 初级+四年(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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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初级+四年(评审) | 中级+五年(评审) | 高级+五年(评审) |
硕士 | 初级+两年(聘任) 两年(评审) | 中级+五年(评审) | 高级+五年(评审) |
博士 | 毕业(聘任) | 两年(评审) | 高级+五年(评审) |
博士后 |
| 毕业(评审) | 高级+五年(评审) |
(五)公示要求
单位推荐小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7个自然日。
(六)继续教育情况
1、继续教育情况是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资历要求年限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6课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44课时,其中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公需课32学时(必修课+选修课),其他可在单位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线上或线下学习。
2、系统上传:
(1)32学时公需课成绩单的继续教育证书
(2)单位继续教育证明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窗口咨询电话:84906104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