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尽责任
(一)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区人社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发生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应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七)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八)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二)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四)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五)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十六)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后果
违法情形 | 违法后果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 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 提供工资清单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 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 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 证书等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其他应知晓情况
(一)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二)维权信息告示牌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设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并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条
举案说法:分包单位欠薪,总包承担什么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农民工路某等人反映天津市河西区某大厦项目拖欠工资,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经查,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将其分包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连云港市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映人路某等人系劳务分包单位工人。
在调查中,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发现,施工期间,路某等人曾按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作安排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零工,也曾出现因大风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的窝工,而对于路某等人零工和窝工补偿的工资标准,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仅有口头约定,双方因工程量和价格发生争议,导致拖欠路某等人工资。
(二)案件处理
为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和企业权益,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多次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协调,最终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调取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有关施工资料,核实路某等人出勤记录、施工部位、工价待遇及天气预报等,最终认定该项目拖欠路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240675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先行清偿。2022年1月27日,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将路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240675元全部付清。
(三)案件评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建设复杂性,各相关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易发生争议纠纷,往往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而对于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该案中,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通过多方调查,核实该项目拖欠路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事实后,第一时间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同时,案件处理期间恰逢疫情,为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及时送达,依照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收悉后,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使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了应得工资,安“薪”过年。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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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河东区八纬路103号3号楼326办公室 | 23338022转8015 |
滨海新区 | 滨海新区杭州道25号 | 022-66300580 |
开发区 | 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B区五楼 | 022-25201774 |
保税区 | 空港经济区司法大楼 | 022-84906203 |
高新区 |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新道188号3号楼2层 | 022-83715598 |
东疆港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2楼2层 | 022-25605489 |
中新生态城 | 天津生态城中新友好图书馆B5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 022-66328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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