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示各用人单位:
一、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
1.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签订合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2.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遵循按劳分配,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1.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2.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四、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女职工婚育权益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依规享受婚假、生育假(产假)和育儿假,休婚假、育儿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天(工作日)。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增加15天/胎),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产假)可增加60天,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生育假、陪产假均为自然日)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有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为工作日)
2.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确保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五、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五期”权益
1.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2.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3.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在特殊时段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具体要求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经相关医疗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1.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上级工会、妇联将给予一定支持。
七、加强人文关怀,提升女职工职场安全感
1.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2.用人单位应关注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通过组织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女职工缓解工作压力,增强心理韧性,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努力!
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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