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职工就业劳动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二、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权益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四、落实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增加15天/胎),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产假)可增加60天,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产假、陪产假均为自然日)
五、落实女职工哺乳期有关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六、落实育儿假有关规定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有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为工作日)
七、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八、鼓励增进女职工福利
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上级工会、妇联将给予一定支持。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努力!
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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