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
根据上级工会对申报大病救助工作的安排部署,从即日起开始大病救助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请各基层工会认真阅读此通知和文件包内相关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8月11日。
请各基层工会注意,此次申报起止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有效票据,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中连续12个月的个人医疗费用支出。
2.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1)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帮扶中心(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凤鸣道交口司法大楼613室)
联系人:焦倩倩 84918020
(2)临港党群服务中心(天津港保税区渤海十二南路临港怡湾)
联系人:胡珂 60225979
基层工会可在截止时间内就近申报。
二、部分特别说明事项
1.计算个人支付金额范围。所有商业保险所承保的申请人疾病或意外伤害等保险事故发生于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计算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时将包括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各类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均予以减除。发生于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调整前的原规定执行。
2.外购处方药数量。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纳入大病救助范围的外购处方药品种数一般不超过5种。2023年1月1日前购买的,按调整前的原规定执行,职工提供的处方需加盖医院章。
3.救助金发放前需公示。大病救助金发放前,要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予以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见附件3-6和4-6)。
4.申请大病救助需提交申请书。即日起,申请大病救助的工会会员需提交《申请书》,取消原提交的《承诺书》(见附件3-7和4-7)。
5.票据粘贴要求。即日起,申报大病救助的门诊、住院票据每人需在右上角标注序号并按鱼鳞式粘贴至A4纸上,以防票据丢失现象出现,排列粘贴顺序要与票据分类汇总表所填顺序相一致。
三、基层工会要严把初审关
1.各基层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盖章,职工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并做好留档备查。
2.填写《申请书》,由职工本人或代办人签字,职工本人按手印。对于符合大病救助政策的已故职工,上交材料中还需增加一份《已故受让申请书》原件,由已故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3.救助金发放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公示照片及时报送。
4.规范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见大病救助申报相关材料)。
申报自费总金额在2万(含)至6万(不含)填写《滨海新区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申报自费总金额在6万(含)至11万(不含)填写《市总工会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申报自费总金额在11万(含)填写《市总工会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和《滨海新区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
5.若有新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大病救助金,由其所属基层工会出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在职证明》,须注明入会时间、就业形态和从事的具体职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在职证明》须由所属基层工会及经办人盖章签字。
6.各基层工会在实施大病救助的过程中,要做到证明材料详实、金额计算准确、程序环节规范、应救助尽救助,并确保于2023年8月11日前报送完成,逾期未报送将直接影响2023年下半年基层工会职工大病救助工作。
附件:
1.关于调整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计算有关政策的通知
2.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3.天津市总工会大病救助资金申报材料
4.滨海新区总工会大病救助资金申报材料
5.市、区两级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政策文件
6.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享受市总工会有关普惠服务政策的通知
7.票据分类汇总表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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