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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区加快引育新动能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推动科技型企业倍增发展,持续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奖励政策,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保税区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分三部分,共二十二条。
(一)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要求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内,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明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及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的定义。
(二)第二部分为认定奖励。主要针对国高企、国科小、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给予奖励。一是对于首次认定的国高企给予30-50万元奖励;二是由外省市整体迁入保税区的国高企给予30-50万元奖励;三是对于连续通过重新认定的国高企,重新认定通过后给予20万元奖励;四是对于纳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企业,保税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五是对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孵化雏鹰企业的奖励,按照孵化的企业数量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六是国高企资格期满未连续重新认定其后再次认定的,保税区给予10万元奖励;七是外省市国高企在保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注册3年内认定为国高企的,在给予30-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八是对当年认定的国科小,给予1万元奖励;九是对当年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十是对当年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十一是对于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孵化,每孵化一家国高企奖励2万元。
(三)第三部分为其他规定。对企业同一项目奖励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五年内迁出保税区的将追缴相关奖励,与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衔接、解释权和有效期等问题,逐项进行规定。
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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