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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职工公寓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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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考评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原因

      由于近年国家及我市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修改,2019年下半年,我委贯彻落实法定机构改革以及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党委、管委会对公寓监管工作的要求。经服务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部门的名称、监管职能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部门名称

      将原办法中的涉及的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海港事务办公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此次修订为管委会、保税区服务中心、海港保税区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环局、市场局、公安派出所、应急救援支队。

      2、调整审批事项

      (1)原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职工公寓主要包括蓝、白领公寓。此次修订为,主要包括蓝、白领公寓和人才公寓。

      (2)原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职工公寓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工业配套设施,其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此次修订为,职工公寓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或居住用地。

      (3)原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职工公寓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此次修订增加了配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

      (4)原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2款规定,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叁级及以上资质。此次修订为,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资质。

      (5)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入住公寓人员须通过单位审查认证。此次修订为,申请入住公寓人员须通过公寓产权单位、公安机关审查认证。

      (6)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公寓应按照成本价或微利的原则运营。职工公寓执行价格不超过发改局(物价局)公布的职工公寓租金指导价格10%。此次修订为,职工公寓根据市场规律,应按照成本价或微利的原则运营。职工公寓执行价格不超过发改局(物价局)公布的职工公寓租金指导价格10%。公寓产权部门对需涨幅房租价格的,必须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调整房租价格。

      (7)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公寓的准公益性的配套服务项目房租、物业费减半,能源费按照合理使用标准给予经营单位50%补贴。新建项目免2年房租,物业费、能源费减半。此次修订为,公寓的准公益性的商业配套服务项目房租、物业费、能源费按照合理使用标准给予经营单位50%补贴。公寓项目入住率在50%以下的(含50%),准公益性的商业配套服务项目免房租,物业费、能源费按照合理使用标准给予经营单位50%补贴。

      (8)原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职工公寓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情况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连续两次考评不达标,将取消给予物业经营单位的下一年的财政补贴。此次修订为,保税区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管委会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的产权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情况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连续两次考评不达标的,将取消给予物业经营单位的下一年的财政补贴。对发生严重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公寓项目,施行一票否决制。

      (9)原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将取消职工租住公寓的资格,且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此次修订为,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将取消职工租住公寓的资格,且满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10)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费补贴:对考核达到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按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物业管理费用支出。此次修订为,物业管理费补贴: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公寓产权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按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公寓应急维修、大型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费用等支出。

      (11)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内重点企业承租职工公寓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租金补贴。此次修订为,区内重点企业承租职工公寓的,可给予租金差额部分补贴。

      3、调整部门职责

      (1)原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机关服务中心是职工公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工公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引进与劳动用工规划,并与区工会调研企业对职工公寓的需求,及时提出职工公寓规划建设建议和意见。此次修订为,保税区服务中心是职工公寓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寓产权部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职工公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人才公寓政策审核、劳动用工规划,并与保税区工会调研企业对人才公寓的需求,及时提出人才公寓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2)原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海港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机关服务中心做好海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此次修订为,海港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协助保税区服务中心做好海港保税区科技公寓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3)原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职工公寓资格认定工作。此次修订为,保税区财政局、服务中心负责职工公寓资格认定工作。

      (4)原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审定职工公寓商业性设施的经营业态和经营者资格,指导职工公寓公益性设施的运营管理。此次修订为,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职工公寓公益性设施的运营管理。

      (5)原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寓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限时责令其退出公寓。此次修订为,对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寓产权部门及公寓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限时责令其退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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