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我区临港区域聚集了永利化工、大沽化工、渤海石化等多家大型化工企业,还有涉危重点企业40余家,其中“两重点一重大”企业20余家,重大危险源66个,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30个,占全市约四分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复杂多样,生产条件苛刻,涉及的物料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设施、储存设施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我区危化及相关企业有央企、国企、外企、民企,不同类型的企业管理标准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繁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区域规范性管理体系。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职责明确、具有我区特色和风险管控特点的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按照原保税区工委专题会关于“加快建立保税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聘请专业部门制定保税区安全生产规定”的意见,应急局开展了深入研究,邀请多家专业机构制定并研讨了具体实施方案,最终确定以我区最高危环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控为重点,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保税区特色的更加严格、有效、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通过风险分析,对高危环节制定实施细则,特此发布《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实施细则》),更好的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指导。
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编制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及我区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深入剖析暴露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纳入《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推动相关企业对比全面排查风险、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坚持科学方法。借鉴国际化工行业通用的、行之有效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法,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实际,将先进理念和实施要求融合到《规定及实施细则》中。
三是突出保税区特点。从管委会的层面考虑提出要求,不是单纯引用政府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也不是直接参考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而是制定具有我区特色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是突出过程安全管理的理念。规定及实施细则内容始终贯穿过程风险管理的理念,将以往忽略的化工装置管理、化工工艺管理、化工仪表全生命周期管理、作业安全、化工中(小)试验等,纳入重点内容。
三、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特色内容
《规定及实施细则》,共6章89条,附以重点条款的处罚依据和名次解释,并明确了非危化企业在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环节所需遵照执行的相关条款。同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公共管廊管道、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承包商、现场安全等环节的5个管理细则。《规定及实施细则》具有显著的过程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特色,具体体现在:
一是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求设安全总监,明确各重点岗位的基本素质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提出将过程安全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已有的安全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好管控重大风险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对安全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信息资料等进行更新、评审、存档,全面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并且每年进行适用性评审”的要求;定期安全评价增加了“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的要求;对企业的变更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三是突出本质安全管理,要求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保护层(LOPA)分析,设置可靠的安全仪表系统。对液化烃压力储罐的注水系统、重大危险源储罐的紧急切断系统以及关键设施的在线监测系统等设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对未验收的化工项目试生产阶段安全管理建立明确的制度进行约束,消除监管盲区。如明确试生产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风险管控措施确认等工作。
五是建立现场安全管理的统一规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环节制定管理标准,提升区域管理水平。如明确重大危险换公告牌的规格和内容、防止跑冒滴漏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安全标识和管道标识规范等。
六是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仓储环节的详细管控标准,全面加强各类企业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环节的安全管控,遏制一般企业乱存乱用危险化学品的状况。
七是对承包商等输入型风险严格管控,建立承包商评判标准和黑名单制度,全方位提高进入危化企业承包商的基本素质;提升动火等高危作业的管理要求,将非危化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区域的动火管理纳入作业审批范围,坚决遏制高风险环节的事故隐患。
八是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公共管廊管理的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流程和管理职责,强化管廊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批单位及监管单位对管廊及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提升区域风险管控能力。
四、实施与考核
应急局作为本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推动、考核部门,将在发布后开展一系列的宣贯培训、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条款的根据违规情节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进行相应处罚。不能积极配合本规定的实施且未有效落实本规定的企业,将纳入我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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