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我区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双创载体的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特起草制定本办法。
该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以创客、创业团队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载体,并通过开展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从而更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区培育更多、更优秀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为建设目标。
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认定条件:
申请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在区内注册且实际运营超过6个月的独立法人;有一个或多个专业孵化领域;运营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孵化场地基础办公设施齐全,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5家以上。
申请保税区众创空间应当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且服务体系健全,在区内注册且实际运营超过6个月的独立法人;办公空间不低于400平方米,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25个以上创业工位;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5家;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
国家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直接通过备案为保税区级载体。
二、认定程序
在区科工局发布认定通知后申报主体根据通知内容提供相关材料,区科工局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审定后报保税区管委会批准;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发布认定备案通知。
三、管理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育成机制,提高入孵企业的存活率,满足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四、绩效评估
区科工局每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载体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并终止其相应资格和享受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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