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天津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打造具有保税特色的贸易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助力天津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将消费提质扩容作为扩大内需、引领增长的重要引擎,全面增强商贸发展的创新引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供有力支撑。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鼓励做大做强。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初创型、新锐型、先锋型、支柱型、领军型、龙头型等类型认定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初创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2.新锐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3.先锋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4.支柱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3)影响力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营业收入规模占到保税区贸易规模的0.1%以上;②增加值率>0;③进口规模不低于5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5.领军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
(3)影响力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营业收入规模占到保税区贸易规模的0.5%以上;②增加值率>0;③进口规模不低于10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
6.龙头型企业
(1)基础性指标。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统,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②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③主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大类代码51)或零售业(大类代码52)。
(2)规模性指标。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
(3)影响力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营业收入规模占到保税区贸易规模的1%以上;②增加值率≥0.5%;③进口规模不低于20亿元。
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择优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强化金融保障。鼓励商贸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双市场、增加就业人员、建设大型商贸总部,对商贸企业通过持牌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或通过其所属集团获得的融资,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按照不超过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支持。
第三条 优化物流效能。支持商贸企业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对大宗商品供应链组织平台、大型商贸总部基地等企业的物流费用给予支持,经企业申请和评审,申请年度内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费用的90%给予支持。
第四条 盘活商务楼宇。租用保税区范围内办公场所的商贸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对于相应面积给予70%租金的支持(支持面积最高为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税收完税证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社保证明;
(六)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七)租用办公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融资、物流等费用相关票据等;
(九)申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开户行行号等;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流程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保税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受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指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一式1份,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项目审核。保税区主管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保税区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原则上企业不得合并申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保税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内,已获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有关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其相应部分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
第八条 保税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择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十条 申报当年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群体性投诉等情形,不得申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任一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况采取停止拨付、不予核查通过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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