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推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绿色蒸汽,是指使用天然气等低碳、低污染能源作为生产能源的工业蒸汽。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是指用于抵扣工业企业绿色蒸汽消费金额的凭证。
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组织发布实施通知,明确申领时间、申领方式、供应企业、核销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申领企业
使用绿色蒸汽组织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简称“申领企业”),均可申领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简称“消费券”)。申领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五条 供应企业
绿色蒸汽供应企业(简称“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审核供应企业资格并公示,供应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并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
3.“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凭证;
4.天然气等低碳、低污染能源采购合同和交易凭证;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领
第六条 申领标准
申领企业按照每月实际使用绿色蒸汽折算的减煤量,依据下表标准,在次月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申领消费券。本细则所指减煤量折算方法,参照燃煤锅炉工业蒸汽平均耗煤量测算,折合1吨绿色蒸汽减煤130千克。

第七条 申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
3.供销合同复印件;
4.绿色蒸汽用量原始记录复印件;
5.折算减煤量确认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审核申领材料无误后,向申领企业发放消费券。消费券标明供销企业名称、折算的减煤量和券面金额。
第九条 申领企业支付绿色蒸汽费用时,消费券可抵扣相应金额。
第五章 核销
第十条 核销材料
供应企业每月与申领企业结算后,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提交消费券核销材料,包括:
1.消费券原件;
2.消费券对应交易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发票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开展一次消费券核销审核及支付。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消费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2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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