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城市环境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先用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为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防控,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城市环境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先用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请参照执行。
2023年9月14日
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先用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总量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告书(表)审批效率,推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结合保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全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方案,助推保税区现代化产业聚集区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保税区先行先试和支撑引领作用,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对重点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若在区储备库内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先用后补”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破除环评审批时限的瓶颈,进一步加快项目落地。
(三)合规分析
在环境质量上,天津港保税区近年来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综合排名均位于全市前列。天津港保税区是滨海新区功能区,承担着全市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重点项目污染物总量“先用后补”原则符合《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通过承诺前置,大大缩减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落实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要求。既强化了生态污染源头防控,又支撑保障了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适用范围
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天津市重点储备项目清单、政府专项债、“拿地即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方式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首先应来源于保税区的储备库。保税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向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协调,在协调期内,建设单位可先行签署总量“先用后补”一致性承诺书(附件1),以承诺书替代总量来源确认意见,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项目实际情况,征求区城市环境管理局意见,对适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用后补”的建设项目依流程受理,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区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总量来源确认意见进行跟踪,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核定后的总量来源确认意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总量不一致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批复同步进行修订,将修订后的批复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坚持确保完成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有效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既加快审批进程,又坚守环境底线,确保环境管理要求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二)加强审管对接沟通
区行政审批局依据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进行政策指导,同步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提前沟通对接,及时向城市环境管理局反馈项目情况,征求区城市环境管理局意见,依项目实际和总量储备库情况评判是否适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用后补”,确保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信息同步。
(三)确保总量指标来源一致性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总量来源确认意见进行跟踪,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总量来源确认意见为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与总量来源确认意见一致。
建立跟踪档案,对与总量来源确认意见不一致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问题识别,同步修订批复,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四)严格依法依规监管
加强审管联动,有效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用后补”的建设项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共享信息。城市环境管理局按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进一步完善行政协助制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及时开展政策评估
本实施方案自试行之日起一年。行政审批局和城市环境管理局对试点效果适时评估总结经验,对改革成果及时固化。
附件: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一致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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