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围标串标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和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招标环节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应向招标人及时告知代理工作实施情况,对在招标活动中形成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确认。不得泄露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及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
强化投标保证金管理责任主体。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退还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向相关招标监管部门投诉。
三、规范招标文件发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此补偿招标代理的收入。鼓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采用电子招标文件。凡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除责成返还多收部分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区范围通报批评。
监管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招标文件发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相关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滨海新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项目部人员涉及一级建造师时,应在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补遗文件)里增加投标文件中递交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评标阶段进行证书核验的内容。
按照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中"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的相关内容,如投标单位项目部人员中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应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建造师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应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核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
按照住建部《通知》要求,如投标项目部人员涉及一级建造师时,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中应增加: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而未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级建造师
打印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无效的。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补遗文件)里增加投标文件中递交投标授权人社保证明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开评标过程对上述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如发现问题应提交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全面推行保函(保险)
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第二十二条"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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