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区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现将2021年度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1.范围
未认定过国家级、市级高企且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企业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20日。
利用 “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https://kjgl.kxjs.tj.gov.cn/)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
1.范围
2018年认定为高企,2021年到期应重新认定(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企业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11日。
(二)新申请认定的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外,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保税区管辖区域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两个批次评审,企业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9日和8月30日。
(三)材料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企业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内附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保税区)。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相关链接,或直接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时间安排
2021年高企更名、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二)申报材料要求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向认定机构报告。
1. 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须提供与重新认定等同的材料。
特别提示: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五、受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东二道空港商务园东区E8 B座508室。
联系人:温情情、王超
联系电话:8490636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2、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
2021年3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