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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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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51-435-2019-00014

      主题分类:政府规章文件

      附加码:/2019-00001

      文号主题词:津保管发〔2019〕20号

      发文日期:2019-06-06

      发布机构: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保管发〔2019〕20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和鼓励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天津市商务局和天津海关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内需求企业申请开展境内外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第二条境外飞机在境内其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调试、检测和维修后,无须先行离境,可直接飞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第三条境外飞机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完成维修后,可在继续执飞事先获准但尚未完成的航程后再复出境。

      第四条维修中的境外飞机所属部件(如发动机、起落架和电脑等)需外发维修的,无须先行离境,可直接转至境内另一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直接运回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

      第五条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第六条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直接承揽境内承租人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境外飞机的检测、调试、维修和再制造等业务,飞机无需实际离境。

      第七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航空维修企业,可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方式,购入维修再制造必需的部件及耗材。

      第八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开展境外飞机退租检业务,且境外租赁公司的飞机依下一租约需交付给境内承租人的,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航空维修企业完成退租检后,无须先行离境复入境。

      第九条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采用电子围网区块链验证等技术手段,推进“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便捷通关模式。

      第十条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航空维修企业委托的,源自境外的发动机、起落架和短舱等航空部件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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