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17〕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工委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管委会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着眼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认真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依法保障群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建议权,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健全公示、听证制度,保障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得到吸纳,确保决策公正公开。
(三)坚持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查应贯穿决策程序的全过程,积极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
三、下列事项应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管委会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的拟定。
2.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4.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7.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均衡、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全民健身、住房保障、物价调整、交通出行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和重要措施。
8.贯彻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工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
9.需要报告市、区政府或者提请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10.区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区国有企业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区国有企业新设、增减注册资本、改制、收购股权、出资入股、合并、分立、重组、上市、挂牌等。
1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需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
主要包括:
1.管委会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录用、任免(不包括因年龄等原因自然免职)等事项。
2.区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聘用和解除聘用,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任免和调整事项;实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管理者制度的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和程序。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和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养管计划、中长期规划。
2.涉及本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
3.国家、市、新区在保税区建设的重大项目。
4.重大融资项目、政府性举债及归还计划。
5.以管委会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重大赛事等。
6.以管委会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重大框架协议。
7.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发行债券。
8.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1.区级预算编制财政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
3.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或调增项目金额50万以上(含50万元),包括调整项目预算额度或资金用途、新增项目支出预算。
4.区国有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和财务核销,分配利润,以及重大投融资安排。
5.区国有企业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捐款、赞助或者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的捐款、赞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捐款、赞助,除执行本意见外,按照《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由管委会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直属单位提出,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政策和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由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事前进行酝酿。决策事项前,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管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协调及审核后提出,经主任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报主任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会前准备。管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管委会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情况,分管领导同志作补充说明,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组织列席旁听。管委会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服务对象或政府特邀监察员等列席会议。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记录存档备查。要如实记录有关讨论情况;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管委会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反馈调整阶段
1.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管委会督查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2.重大决策施行过程中,负责实施的领导同志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管委会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自查,并列入管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管委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监察室、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六、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管委会各部门、国有企业、区属事业单位,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企业、本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列出具体事项清单,规范决策程序,切实保证决策责任落实。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管委会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保管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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