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20〕16号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有关产业扶持资金政策,推进新时代天津港保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有关产业扶持资金政策,推进新时代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称“保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主体除满足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在保税区实体办公和生产经营(含购地自建厂房、研发办公楼,购买写字楼,租赁保税区厂房和写字楼)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3.企业征信记录良好,近三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申报资金是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保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及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专项资金、“杀手锏”产品专项扶持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扶持资金。
第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成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及常设办公室: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科工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按申报要求,必要时可邀请应急局、城环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工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金辉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结合产业及企业发展相关情况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上报或扶持企业建议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初审,会议准备,做好会议纪要上报管委会,汇总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后期监督和项目验收等。
2.工作职能:
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申报的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汇总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会议准备,做好会议纪要并上报管委会,跟踪后续资金落实情况等。
科工局、市场监管局及发改局:根据本部门职能,结合申报企业或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提出意见。
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等情况,对申报项目提出意见。
审计局:对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对财政资金支出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3.工作流程: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项目材料后,至少提前三天汇总相关材料并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审核上报:
1.对于无需我区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扶持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并跟踪落实情况。资金获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2.对于需要我区财政配套的上级专项扶持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主管部门分管副主任召集领导小组成员(按申报要求,必要时可邀请应急局、城环局负责同志参会)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及文件上报党委、管委会审定。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上级资金获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履行拨款手续。
3.根据上级申报要求及保税区政策应给予配套支持的资金,上级部门拨付资金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主管副主任同意后,应组织领导小组会议(组成部门及人员同上)对企业相关匹配资金情况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及文件上报党委、管委会审定。审核同意后,履行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4.根据保税区政策给予专项扶持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文件,报请党委、管委会同意后共同对外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评审。审查后报主管副主任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成部门及人员同上)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及文件上报党委、管委会审定。审核同意后,履行拨款手续。
第六条 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合规使用扶持资金。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相关企业和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资料。
第七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管委会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各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后期监管,并督促企业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期结项验收。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未组织验收且涉及保税区匹配资金的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将在项目到期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不具备验收条件,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匹配资金并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将根据后期实施情况,进行完善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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