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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保发改发〔2017〕16号 签发人:吉林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64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31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17〕7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报管委会同意,决定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等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由8.10元调整到7.90元;特种行业水价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自来水价格保持不变。
二、实施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供水企业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水价结算工作,在后续月份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新的水价标准,扣减2017年4月份起用户多缴纳的水费,确保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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