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依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结合区域实际,修订了《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组织落实。
2020年2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确保应急期间区域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符合上级要求,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天津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天津港保税区辖区范围内的应急响应。
(四)方案体系
方案体系包括: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辖区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天津港保税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合署办公,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等工作以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名义开展。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天津港保税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以后者名义牵头组织实施保税区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环局,主任由区城环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通知,通过OA、短信、微信、电话等途径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适时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推动会议;按时向上级报送保税区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整改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重污染应急响应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时通过OA、短信、微信、电话等途径将通知传达至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四)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三、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部门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三)响应措施
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措施
1.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及天津市预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符合上级要求。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Ⅱ级响应(橙色预警)措施
2.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及天津市预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符合上级要求。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保税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3.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及天津市预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符合上级要求。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保税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四)响应措施的监督
指挥部办公室对区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要督促本领域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向指挥部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五)响应终止
接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责任部门终止响应,各责任部门负责通知本领域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具体响应终止时间以预警解除通知为准。
四、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上级要求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五、监督管理
(一)人员保障
各责任部门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本部门负责领域应急响应工作,保证严格落实响应措施。
(二)公众宣传
通过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并发布预警信息。
(三)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针对演练情况调整、完善相关应急减排工作,不断提升应急水平。
(四)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相关责任部门、企事业单位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五)责任追究
各责任部门应加大应急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及区域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按照天津市关于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统一部署(根据天津市预案,原则上每年9月、12月组织更新),城环局会同科工局、发改局对工业源清单及时更新,规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扬尘源清单、物流企业清单及时更新,临港口岸局对码头企业清单及时更新。上述牵头部门应按时将清单反馈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清单内企业严格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津保管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因上级文件修订导致本实施方案与上级文件不一致处,按照上级文件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
天津港保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部门职责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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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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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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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天津港保税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负责定期更新涉气工业源清单。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4.组织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内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一企一策”措施并开展执法检查。
5.组织工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执行应急期间重型载货车辆管控要求。
6.会同空港交警大队、海港交警大队、新港路交警大队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8.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依法查处。
9.加大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10.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11.应急期间每日收集各责任部门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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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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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定期更新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清单。
2.组织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3.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4.做好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及土地整理拆迁建筑垃圾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5.牵头组织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执行应急期间重型载货车辆管控要求。
6.加大应急期间公交运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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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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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督促重点减排企业(渤化永利热电、华能煤气化、华能燃气热电、津能临港热电、天保热电、天保能源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2.配合城环局做好工业源清单定期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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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口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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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更新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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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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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上级部署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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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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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重污染应急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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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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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城环局做好工业源清单定期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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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管理局、物流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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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区域内企业落实好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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