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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开口设置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关于修订《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开口设置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区域建设项目的管理,2017年11月24日,管委会第2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原细则。2017年12月,原保税区、临港经济区合并,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为统一原两区政策和简化流程,完善原细则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部门名称
将原细则中的涉及的规划和国土局、建设和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此次修订为目前的部门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城市环境管理局。
2、调整审批事项
(1)原细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审批局负责开设出入口涉及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以及占用绿化用地、砍伐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此次修订为,取消条款中的许可事项。
(2)此次修订,增加了由规建局组织有关部门确定临时出入口的可行性,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公共设施的迁移和保护的规定。
(3)原细则第九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申请开口,规国局出具《建设项目出入口开设确认书》。此次修订为,将开设出入口在设计方案批复阶段一并明确。
3、调整费用承担方
原细则第六条规定,工业、仓储物流类项目首次开口的,开口范围内公共设施迁移或保护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且与原临港的项目开口政策不一致。此次修订为,项目开口范围内公共设施迁移或保护的费用以及路面硬化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迁移或保护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如双方存在分歧时,以第三方咨询造价单位审定的价格作为依据。
4、调整验收主体单位
原细则第十四规定,建交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公共设施迁移和保护以及出入口道路进行验收。此次修订为,由产权单位对所属产权的公共设施迁移和保护进行验收。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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