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航诉华星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115号)裁决书的公告
华星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115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对于申请人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