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玉龙诉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015-1、001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玉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015-1、0015-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01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工资3618.18元、2025年11月工资2500元、202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工资1238.4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001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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