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最新公开信息

张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 2026-03-24     
  • |
  • |
  •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50045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1,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述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1210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于20251216日受理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1998年10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库管,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发工资5100元。单位因经营不善,于2025年11月25日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被申请人欠付加班费。故成诉。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3448.2元;2.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4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2820.32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808.16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案外人某有限公司2(下称某有限公司2)有争议案件,经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已无任何争议,某有限公司2与被申请人是关联公司,股东重合,申请人本次仲裁为重复仲裁。申请人是哪公司员工代理人不清楚,但某有限公司2与被申请人是同一个公司实体,同一个股东。不认可申请人仲裁请求,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丙方)、被申请人(乙方)及案外人某有限公司2(甲方,下称某有限公司2)于2025年6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显示的内容为申请人和某有限公司2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11月1日至法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三方同意,自2025年7月1日起,甲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乙丙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对乙丙双方生效(本协议作由变更的除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乙丙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三方同意,丙方原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将并入乙方工作年限(即视同在乙方的工作年限)。2.由于工龄转由乙方承继,故三方确认,就此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甲方无需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庭均认可该份协议的真实性。

    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交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1日出具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5]第40507号调解书,显示申请人仲裁要求某有限公司21、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工资39402.48元;2、支付垫付装卸费1260元;3、支付年假及加班费1960元(2025年1月至11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28日解除,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二、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补偿共49678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费、各项福利补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等);三、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分十期向申请人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每月月底前支付4967.8元,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四、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五、双方此后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申请人向本庭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社会保险,某有限公司2为申请人缴纳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申请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某有限公司2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19日为申请人转账记录、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2月29日为申请人转账记录。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与某有限公司2为关联企业。申请人当庭陈述1998年10月20日入职于某有限公司2,岗位为库管,每月工资4200元,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之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无变化;因欠付工资故于2025年11月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2025年11月25日公司副总吕某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通知解除,拒绝支付解除补偿,其最后工作至20251125日。申请人向本庭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由于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25年11月25日解除”,落款处有被申请人人事专用章和某有限公司2人事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251125。申请人提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显示原单位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5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解除合同一用人单位过失”。

    被申请人陈述吕某既可以代表某有限公司2也可以代表被申请人处理员工解除事宜;主张与申请人之间争议已经经过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5]第40507号调解书解决、双方已无任何争议

    另,申请人向本庭提交《2024年年假即调休假清零通知》、加班申请截图等用以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

    被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5]第40507号调解书是否适用于本案、双方是否已通过该份调解书确认再无任何争议。本庭认为,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先入职到某有限公司2,最后一笔工资截止至2024年11月29日;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某有限公司2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2025年7月1日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此可见,三方签订协议时某有限公司2已经欠付申请人2025年相应工资,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主张工资,但申请人在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5]第40507号案件中主张某有限公司2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工资,申请人已经选择由某有限公司2履行用人单位相应义务。而且,被申请人和某有限公司2共同为申请人出具解除证明,之后申请人在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5]第40507号案件中调解解决劳动关系解除事宜;结合申请人在上述案件的仲裁请求及调解结果,本庭无法认定案涉《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本案各项仲裁请求,本庭难以支持。退一步讲,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之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均无变化,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某有限公司2签署调解书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解除理由,并约定双方此后再无任何争议,应属于申请人对其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全部权利义务的处分及安排,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调解书时应当明确预见各项条款的相关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其各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oldcontentid=&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rs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6/3/26 11:07:59&Check_Reasons=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