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琨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74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74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31日、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付工资33000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4.准许申请人撤回第2、6项仲裁请求;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2-3项合计33459.7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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