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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逊诉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66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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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陈逊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66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50066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自2010121日至2025101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8月工资差额4619.26元、20259月工资14742.89元及202510月工资7759.4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5.56元、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189.89元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489.68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防暑降温费950.4元;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0元及2025年防暑降温费1024.8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冬季取暖补贴520元及2024年冬季取暖补贴520元;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1394.1元;7.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8.驳回申请人所提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2项至第6项合计271948.8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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