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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刚诉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65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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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李刚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第50065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6]50065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1014日至20251013日休息日加班费106659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1805元的仲裁请求;2.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冬季取暖补贴1560元及防暑降温费2978元的仲裁请求;3.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工服押金587元的仲裁请求;4.确认申请人自200531日至2025101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9月工资5770.02元及10月工资2744.95元;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8128.42元;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383.76元、2024未休年休假工资1998.01元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51.25元。8.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9.驳回申请人所提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5项至第7项合计133976.41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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