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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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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87-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1

    被申请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负责人李

    委托代理人孟

    上述当事人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经本庭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后,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程序,本庭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项目支持,在职期间月均应发工资为6500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恶意拖欠、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绩效工资22033.64元;2.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7049.89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称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客服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订了2021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则应履行如下加班审批程序:乙方应事先向甲方负责人(分公司、基地本部人员须经分公司、基地总经理审批,营业所、配送中心人员须营业所、配送中心经理和分公司人资经理共同审批提交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加班申请,由加班审批人签字批准。双方确认,经前述加班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为甲方安排乙方的有效加班”。另,申请人提交截屏用于证明加班时长为91小时,该截屏中并无公司及人员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实行绩效奖金制。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职责等因素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薪酬,乙方具体薪酬主要包括贰部分:即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另,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1900元+基础工资2300元(2024年4月起为1350元)+绩效奖金1000元(2024年4月起为1950元)+风纪工资1300元+企龄补贴240元,合计6740元。其中“绩效浮动项显示2023年9月、11月绩效奖金有增幅的情况;2023年10月、12月、2024年3月至7月期间绩效奖金有浮动扣除的情况。

    申请人提交《离职审批表》用于证明双方于2024年9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离职审批表》中“离职协商条款”栏记载“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未发放工资:21年11月、12月、22年1年共三个月金额14574.10元;24年4月至7月共四个月金额16117.56元,合计30691.66元,于2024年9月及10月支付完毕;2.年假19天共计5700元于2024年11月底前支付;3.未支付报销费用3300元于12月底前支付;4.2024年8月及9月未发放工资金额11500元于2024年12月前支付;5.离职赔付金38000元于2024年11月及12月各支付一半;6.单位配合员工结算清理24年9月及以前欠缴的社保及公积金并办理失业金,其中公积金金额为16320元,公司预计在25年6月前进行缴纳。北京有限公司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保,以上明细中任何一项未按时支付,均在后续追责事宜中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上述内容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自述上述约定款项已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履行完毕。

    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仲裁活动,本庭未组织调解。

    本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绩效工资一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申请人的工资条显示绩效奖金浮动发放的事实与上述约定一致,此薪资结构及发放模式已持续履行多年,未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就浮动发放绩效奖金提出过异议,表明双方已就上述发放模式协商达成一致,且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达到获取绩效奖金的约定条件而被申请人未予发放,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克扣绩效奖金,缺乏依据,本庭不予采信。关于休息日加班费一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加班审批证明,其仅凭信息不完整的截屏主张存在加班事实,依据不足,本庭无法采信。此外,《离职审批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对权利义务进行最终结算和确认的书面文件,表中确认的应付劳动报酬亦未涉及本案两项仲裁请求。综上,申请人要求支付绩效工资和休息日加班费,于法无据,本庭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五年十二十五

    书 记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87-2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1

    被申请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负责人李

    委托代理人孟

    上述当事人因福利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经本庭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后,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程序,本庭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项目支持,在职期间月均应发工资为6500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恶意拖欠、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费2000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称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客服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订了2021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提交《离职审批表》用于证明双方于2024年9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离职审批表》中“离职协商条款”栏记载“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未发放工资:21年11月、12月、22年1年共三个月金额14574.10元;24年4月至7月共四个月金额16117.56元,合计30691.66元,于2024年9月及10月支付完毕;2.年假19天共计5700元于2024年11月底前支付;3.未支付报销费用3300元于12月底前支付;4.2024年8月及9月未发放工资金额11500元于2024年12月前支付;5.离职赔付金38000元于2024年11月及12月各支付一半;6.单位配合员工结算清理24年9月及以前欠缴的社保及公积金并办理失业金,其中公积金金额为16320元,公司预计在25年6月前进行缴纳。北京有限公司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保,以上明细中任何一项未按时支付,均在后续追责事宜中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上述内容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自述上述约定款项已经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完毕。

    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仲裁活动,本庭未组织调解。

    本庭认为,防暑降温费是在岗员工的法定福利,享受期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双方签署的《离职审批表》未对该项费用进行结算,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经本庭依法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无故未参加仲裁庭审程序,亦未就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答辩与举证,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据《市人社局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3年和2024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分别为237.6元/月、250.7元/月。故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防暑降温费合计为1451.8元(237.6元/月×4个月+250.7元/月×2个月),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对于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费1451.8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十五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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