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劳监罚字[2026]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人: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洪伟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168号SM城市广场D2038-D2039
一、认定的事实:
被行政处罚人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津保]劳监询字[2025]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发出[津保]劳监改字[2025]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报送书面资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 代收银行网点足额缴纳全部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司法大楼621室
联系人:孙振刚 电话:022-84912847
2026年1月6日
信用修复告知书
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可在相关处罚义务履行完毕且最短公示期期满后(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具体认定标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申请信用修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1月6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