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明月诉诺微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953号)裁决书的公告
诺微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明月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953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劳动合同原件的仲裁请求;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52.84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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