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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姝倩诉天津自贸试验区安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506-1、5050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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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徐姝倩天津自贸试验区安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506-1、50506-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试验区安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徐姝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506-150506-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50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111日至2025217日工资7478.81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27日至2025530日未缴纳医疗(生育)险造成的损失8872.84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生育津贴21107.37元;4.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11日至2025725日未休年假工资698.85元;5.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00元。以上第1-5项共计45757.8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50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41115日至2025315日冬季取暖补贴520元;2.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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