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65-1号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述当事人因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未发放法定福利,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支付,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驾驶营运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依据《自营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赋分扣6分;2024年8月1日驾驶营运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安全赋分扣6分。综上,申请人年度安全赋分12分全部扣完,申请人违反《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处罚细则第五条,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被申请人某(天津)有限公司自述与天津某有限公司建立有业务外包关系。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派往天津某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确认解除时间为2024年8月8日。
双方确认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8月1日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了承担全责的安全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依据《自营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中“第2.3.5.5.3条驾驶员有以下行为的扣6分:(7)……一般事故负同责及以上的”的规定将申请人年度安全赋分12分全部扣除。
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二部分处罚细则第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五类责任,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录用:(二)工作纪律(7)营运车辆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公司或公司合作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年度内累计安全赋分全部扣完的;注:安全分赋分及扣分规则详见《自营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入职承诺及资料签署声明》记载“本人樊某自2023年6月1日受聘于某(天津)有限公司,并被公司分配委派在现用工单位处任职运作司机,……本人针对以下入职资料的签署作如下声明:本人知晓需要签署的入职资料明细如下:1.规章制度签收表……”;《关键规章制度签收表》中包含《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及对应的信息来源。申请人对上述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上述制度并非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
经调解双方未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
本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庭审查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8月8日解除,申请人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被申请人提出的时效抗辩,缺乏依据,本庭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公示程序,申请人对该规定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该规定可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申请人当庭自认其因2024年出现两次承担全责的安全交通事故,导致其年度安全赋分被全部扣除,该行为性质及后果符合被申请人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记载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系合法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 裁 员 李 慧 苗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卫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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