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军锋诉天津自贸试验区鸿谐家具维修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521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试验区鸿谐家具维修中心:
本委受理的薛军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521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00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276.16元;4.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14.24元;5.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503元。以上1-5项合计87193.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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