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34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哲,男,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空港)。
委托代理人权钟军,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6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资材管理, 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调岗至总务部维修岗位,该岗位与原岗位无任何关联性,工作内容相差极大,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返回原岗。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为:返回原岗并按照调岗前薪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当庭变更仲裁请求为:返回原岗,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考虑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数据输入存在经常性错误,且效率相对缓慢,并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将申请人从一线岗位调整到后勤二线,其薪资待遇并没有发生变更,且原岗位被申请人要培训后续的人员,无法再向申请人提供。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06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先后从事过资材采购、资材仓库管理、生产管理的工作,2023年4月起管理资材仓库并担任课长,主要负责进出园区车辆入关报关、物资入库出库管理。双方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2009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述就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现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邮件通知,将其岗位由资材部课长调整为总务部设备维护课长,薪资标准不变。关于调岗后的工作内容,被申请人称主要包括公共设施(厂房、固定设施、绿化)的巡检和修缮;申请人提供录音辩称工作内容主要为刷漆和通厕所。申请人因岗位不存在关联性不认可调岗安排在原岗工作至2025年6月18日,后双方因调岗协商未果,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总务部一楼大厅待岗,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起请休病假。
关于调岗原因,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出入库管理中存在数据报错、相关报告经常迟延的情况,据此认定申请人不适合在原岗工作,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载明“经过申请人提出异议,已经未再做强行调岗,现今被申请人已经同意恢复原岗位”。
经调解双方未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
本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庭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或具备法定事由。本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存在出入库数据报错和报告经常迟延的情况,但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原岗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安排其待岗,亦属不当。申请人要求恢复原岗位,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中亦明确表明同意恢复申请人的原岗位工作,故本庭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恢复申请人原岗位工作。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李 慧 苗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卫 卫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