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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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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61

    申请人宋

    委托代理人王莹,女,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柳

    委托代理人

    上述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委于2025年8月28日受理后,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小区保安岗,在职期间月均应发工资为35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工作岗位为小区保安,负责巡逻检查等工作内容。现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发放工资。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确认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8月22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工资7965.52元;3.支付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8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70.11元。

    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合同,项目日常管理由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各执一词,申请人庭审中称于2024年3月25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小区保安岗。申请人服务项目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在职期间月均应发工资为3500元,每月由北京有限公司不固定时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上一自然月工资。工作时间为夜班制,具体工作时间需等申请人恢复身体后才能核实,通过人工记录方式记录考勤情况,申请人手中无考勤记录。至今未与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在岗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疾病,最后工作至2025年8月6日。不清楚申请人经谁介绍入职被申请人,也不知晓是由谁面试,且无相关入职资料可提交。平时工作期间向保安刘队长(具体姓名不清楚)请假,不清楚是否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只是按群聊天记录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工作群聊名称为:工作群和工作沟通群,群聊中会有很多带着监控和水印地址的照片,可以显示物业公司是被申请人,同时也有申请人在工作的照片。

    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和工服照片佐证其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被申请人庭审中对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并称申请人服务项目为被申请人所辖项目,该项目已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合同》进行了服务外包,项目日常管理由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申请人所服务项目的保安岗、保洁岗、绿化岗均已进行服务外包,被申请人每月会向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外包服务费。不清楚申请人所从事的岗位和工资发放情况、工作时间,也不清楚申请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的工作群聊仅显示申请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项目工作,被申请人已进行了项目服务外包,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项目2025年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合同》、花名册和服务费支付凭证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已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项目进行了服务外包的陈述予以佐证。申请人对于秩序维护服务外包合同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花名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服务费支付凭证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项目2025年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合同》,甲方为本案被申请人、乙方为案外人北京有限公司,主要约定:服务期限2025年1月1日07时起至2026年1月1日07时整止,服务范围为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服务内容为秩序维护服务,并根据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提供12岗的标准进行项目秩序维护;乙方权利义务5.18:由乙方承担派驻的秩序维护人员的包括薪金、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各项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所有规定的各项费用等;5.19乙方与其派驻秩序维护人员或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均须自行妥善、及时处理,与甲方无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声誉;7.1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工资、加班费、高温费、各项保险、管理费、税金等国家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本案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本庭未做调解工作。

    本庭认为,关于申请人第1项仲裁请求,确认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8月22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项目2025年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合同》已说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项目秩序维护外包给案外人北京有限公司且申请人也认可其工资由案外人北京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和工服照片未体现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印章,无法客观、直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佐证。申请人对于与被申请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亦并未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综上,申请人主张确认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8月2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即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工资7965.52元和第3项仲裁请求,即支付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8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70.11元上述请求应基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故申请人第2项和第3项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五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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