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最新公开信息

王某、天津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 2025-11-18     
  • |
  • |
  •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36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述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84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8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20069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收派员,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3年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今在职,本人手中无合同,被申请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基数不对。

    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6年9月8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我认可双方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时间申请人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2013年5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自2014年10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同意在收派与司机岗位上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本年度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申请人当庭提出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30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转至案外人某(天津)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查询清单城镇职工参保明细显示,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由案外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85月至20134月期间由案外人某(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35月至20184月期间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至2025年2月由某(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每月18日以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06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申请人2006年9月、10月、12月工资(工资所属月,下同)未显示发放主体;2006年11月、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申请人的工资由案外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放;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申请人工资由案外人某(天津)有限公司发放;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申请人工资由案外人某(天津)有限公司发放;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申请人工资由天津某有限公司二发放。

    申请人当庭陈述,2006年9月8日入职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处无劳动合同文本,担任运作司机岗位,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系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实际在天津市河东区某底商;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某(天津)有限公司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实际在天津市河东区网点2013年5月1日至今均是被申请人申请人进行管理,2024年1月停薪留职前申请人在天津市网点实际工作。被申请人当庭认可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申请人由其实际管理,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东丽站实际工作。2018年4月之后双方无劳动关系不清楚申请人实际工作情况。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其总公司系广州某有限公司,该总公司股东为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二成立于2019年8月5日,股东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某(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股东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股东同为某有限公司。截至庭审结束之日,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注销,其他上述各公司均为存续状态。

    申请人当庭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已当庭出示原件)约定,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1年。如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有需要提前终止停薪留职期限的,申请人应予配合。停薪留职期间,申请人停止对被申请人付出实际劳动,无需正常出勤。停薪留职期间申请人无工资,无其他在职职工待遇。申请人同意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均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缴费用交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账户名为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号系被申请人公司账号。停薪留职期满后,申请人未主动到被申请人处报到的,视为申请人自动离职(辞职)。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填写的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申请人。停薪留职期间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薪留职期提前终止,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有权办理退工手续:(一)申请人当月应交费用逾期2个月未付清的;(二)申请人未在停薪留职期终止前一日至被申请人处报到的;(三)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依照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该《停薪留职协议书》最后一条处有申请人手写内容:“本人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接受单位安排”。该协议落款处甲方盖有被申请人公司人事专用章,乙方为申请人签字,落款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此后,双方签署第二份《停薪留职协议书》(已当庭出示原件),停薪留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落款日期为2025年1月1日,该协议书其他内容与前述《停薪留职协议书》一致。

    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回单显示,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申请人每月向被申请人公司汇款,用途均为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社保公积金。申请人当庭自认,其自2024年1月1日起已实际停薪留职。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30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本案争议为确认劳动关系,故未组织调解。

    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即确认双2006年9月8日至2025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本庭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4日方才登记成立,此前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且申请人自认2013年5月前分别受广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天津)有限公司实际管理,同时双方均认可申请人自2013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结合被申请人自20135月为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本庭确认双方自2013年5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13年5月前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其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须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起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虽主张2018年4月30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反,申请人提供的两份《停薪留职协议书》显示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停薪留职仍需向被申请人申请,双方为此进行书面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停薪留职期间仍进行管理,包括因被申请人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终止停薪留职、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申请人同时在协议中同意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与安排。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也已实际向被申请人支付各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故该两份《停薪留职协议书》足以证明直至2025年8月申请人仍处于停薪留职期间,仍受被申请人管理,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且被申请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本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3年5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案外人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二为申请人支付工资以及2018年5月至2025年2月由某(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因上述二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实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主体与《停薪留职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相悖,故被申请人以此为据以2018年4月30日作为劳动关系截点的抗辩理由本庭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五年十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oldcontentid=&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rs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5/11/18 16:53:41&Check_Reasons=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