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之光诉天津润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41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润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郑之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41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20500元。以上第2-3项共计3050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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