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阳诉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10号)裁决书的公告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10号》。
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10-1号》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10-2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37584元;2.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50.4元;3.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4.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1-3项合计39537.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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