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晓龙诉天津四桶油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5-1、5040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四桶油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晓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5-1、50405-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0日工资12873.5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3日至2025年5月22日延时加班费10102.07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1-3项合计42975.6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39318.8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休息日加班费72577.01元。以上1-2项合计111895.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