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彦诉天津市汇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0-1号、〔2025〕第50400-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汇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0-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0-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合计19080元;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335元;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6000元;4.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21日至2025年8月8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08800元的仲裁请求。以上第1项-第3项合计4541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40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的冬季采暖补贴520元;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元;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防暑降温费752.1元。以上第1项-第3项合计2274.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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