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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魏金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55-1号、[2025]第5035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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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魏金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50355-1[2025]第50355-2号)裁决书的公告

    魏金铎

    本委受理的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355-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355-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35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返还2023924日至2024731日的应发工资19369.5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5035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费(含培训补偿费即服务期违约金)330347元;2.对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不予审理;3.驳回申请人的第3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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