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244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原某。
上述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文员,在职期间月均应发工资为4000元。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多次协商无果,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1.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6681元;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3.确认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4.返还在职期间劳动合同;5.开具离职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1.针对第二项请求,不同意支付,是申请人自己辞职;2.针对第三项请求,认可双方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针对第四项及第五项请求,同意返还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出具离职证明。
本庭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文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每月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2024年6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微信及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迫离职通知书》,被申请人认可已收到上述通知,双方确认解除时间为2024年6月5日。双方确认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5月25日、6月5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放了2024年3月工资2000元、1728元;同时于2024年7月6日、7月10日发放了2024年4月工资4000元和5月工资2681元。
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
经调解双方未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
本庭认为,关于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即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发送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当日向申请人补发了2024年3月工资差额并于2024年7月向申请人补发了2024年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延迟支付工资具有合理依据,故本庭认定被申请人属于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为4000元(4000元×1个月),故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即确认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和在案证据,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确认于2024年6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庭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第四项仲裁请求(即返还在职期间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照准。
关于申请人第五项仲裁请求(即开具离职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同意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1.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期限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的劳动合同文本;
5.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陈 思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