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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伟彬诉禧玛诺(天津)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50212号)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张伟彬诉禧玛诺(天津)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50212号)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张伟彬诉禧玛诺(天津)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50212号)决定书的公告
张伟彬:
本委受理的你诉禧玛诺(天津)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保劳人仲定字[2024]第50212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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